跟著總書記學思維(五) | 習近平的法治思維方法在浙江的探索與實踐
來源:浙江日報 發布時間:2021-05-18 19:18 瀏覽量:25120
第五篇推出《習近平的法治思維方法在浙江的探索與實踐》
法治思維方法,是以法治理念為基礎,以法治基本內涵為約束和指引,運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方法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的思維方法。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各級領導干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 在浙江工作期間,習近平同志高度重視法治建設,2003年7月提出“八八戰略”時,就將法治建設納入其中,并始終堅持以法治思維方法指導實踐,有力推動了浙江民主法治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領導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新的偉大實踐中,形成了習近平法治思想,實現了對習近平的法治思維方法的理論升華。 01 習近平在浙江工作期間對法治思維方法的探索與實踐 建設“法治浙江”,是習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間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是在省域層面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積極探索和具體實踐。回顧“法治浙江”戰略的決策和實施,可以深刻認識到習近平的法治思維方法的豐富內涵,深刻體會到習近平的法治思維方法所彰顯的理論力量、實踐力量、真理力量,深刻感受到習近平的法治思維方法所呈現的大視野、大格局、大智慧、大氣魄。 1.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彰顯法治思維方法的根本原則。理論和現實都表明,沒有脫離政治的法治,法治與政治是辯證統一的。習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間強調,必須把加強黨的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貫穿于“法治浙江”建設的全過程。2006年4月,習近平同志在浙江省委十一屆十次全會上明確指出,“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必須旗幟鮮明地堅持黨的領導,在黨的領導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他還指出,必須堅決反對那種假借民主、假借法治來否定黨的領導的錯誤傾向,“法治建設絕不是要削弱黨的領導,而是要從理念上更好地強化黨的意識、執政意識、政權意識,從制度上、法律上保證黨的執政地位,通過改善黨的領導來更有效地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領導,通過完善黨的執政方式來更有效地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黨的先進性”。堅持和改善黨的領導對推進法治建設具有全局性的作用,是法治浙江建設的根本保證。浙江省委十一屆十次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浙江省委關于建設“法治浙江”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把“堅持和改善黨的領導”列為八大任務之首,分別就“完善黨的領導方式”、“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提高依法執政水平”、“以提高執政能力為重點,進一步加強黨的建設”三個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決定》明確指出,要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善于把黨委的重大決策與地方立法結合起來,從制度上保證“八八戰略”、“平安浙江”、文化大省等戰略部署的貫徹實施;督促、支持和保證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的開展;支持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和保障,保證司法公正。《決定》同時強調,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牢固樹立法治觀念,帶頭學習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自覺成為建設“法治浙江”的實踐者、推動者、宣傳者。 為推動“法治浙江”建設,浙江成立各級黨委法治建設領導機構,加強對法治建設的組織領導。2006年5月,省委成立了建設“法治浙江”工作領導小組,習近平同志親自擔任組長。領導小組定期研究解決法治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和突出問題,負責指導、協調“法治浙江”建設各項工作,為全面落實“法治浙江”建設各項任務提供了強有力的組織保障。在習近平同志的帶動下,各級黨委書記都擔任了同級法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全省上下形成了一級帶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法治建設推進機制。各級黨委把法治工作作為一項統領全局的中心工作來抓,全力督促、支持、保證同級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2.以法治思維方法推進民主建設,突出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主為法治奠定基礎,法治為民主提供保障,這是現代民主法治所追求的目標,也是習近平法治思維方法的內在要求。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途徑和最高實現形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黨領導、支持、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實現黨對國家和社會事務領導的政權組織形式,必須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2004年2月,習近平同志在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民主生活會上指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黨領導人民當家作主的最好組織形式,體現了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享有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在2004年9月召開的紀念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成立五十周年座談會上,習近平同志進一步指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好制度”,“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必須不斷加強地方人大工作”,人大及其常委會要自覺接受黨的領導,在依法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使黨的主張經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切實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 把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列為“法治浙江”建設的八大任務之一,是習近平的法治思維方法在浙江的重要實踐創新。《決定》分別就支持和保證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各項職權、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正確履行人大的監督職能、加強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提出了明確的目標要求。省人大常委會根據《決定》要求,切實加強立法工作,及時制定配套性實施性補充性法規,努力使浙江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各個領域有法可依,切實加強法律監督,保證憲法和法律的正確實施,推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及時完善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制度,推進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程序建設,有效推進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法治化進程,使社會主義民主在浙江大地不斷發揚光大。 3.以法治思維方法推進權利保障,確保人民群眾政治經濟文化權益得到充分實現。用法治保障人民權利、增進民生福祉,是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的必然要求。習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間多次強調,要以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法治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2006年4月,習近平同志在省委十一屆十次全會上指出,“這是我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和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在法治上的體現”。所以,他不但要求“圍繞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把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問題,作為推進‘法治浙江’建設的切入點,使‘法治浙江’建設一開始就惠及群眾,讓群眾感受到實際效果”,而且還對在立法、執法、司法、監督等環節如何堅持執法為民提出具體要求,指出“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在立法、執法、司法的各個環節上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做到為人民執法、靠人民執法”。 “堅持以人為本”是習近平同志謀劃法治工作的價值坐標,成為法治浙江建設的基本原則。《決定》把“確保人民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確定為“法治浙江”建設的重要任務,分別圍繞“擴大基層民主”、“完善保障公民權益的體制機制”、“健全權利救濟和維護機制”和“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出了一系列部署。“法治浙江”建設始終彰顯維護最廣大人民的各項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 4.以法治思維方法推進權力規范,全面謀劃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執政之要在于為民,行政之要在于依法。習近平同志高度重視依法行政工作,明確提出,“依法規范行政權力、全面建設法治政府,是建設‘法治浙江’的關鍵所在”。2004年7月,他在省直機關效能建設工作現場會上指出,要“切實把追求效率與堅持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結合起來,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他還指出,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權責統一”的要求,特別是“行政權力與責任緊密掛鉤、與行政權力主體利益徹底脫鉤”的原則,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強調要切實糾正一些行政機關執法不力、執法不嚴、執法違法、執法擾民和執法“尋租”現象。 在高度重視依法行政的基礎上,習近平同志統籌謀劃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決定》不但把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作為法治浙江建設的八大任務之一,而且還明確提出省政府要制定出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2006年6月,浙江省政府下發了《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建設法治政府的總體要求、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并分別就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積極穩妥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隊伍建設和組織領導設定了具體明確的工作舉措。《意見》擘畫了“十一五”時期浙江法治政府建設的宏偉藍圖,為浙江在2010年基本實現職權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監督、運轉高效的法治政府目標提供了路線圖和時間表,為各級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職能、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效果得到社會公認、依法行政水平明顯提高奠定了良好基礎。 5.以法治思維方法推進公平正義,凸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法治的生命線是公平和正義。在浙江工作期間,習近平同志指出:“司法工作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最后一道防線。要以保證司法公正為目標,樹立公平正義和保護人權的司法理念。”2006年4月,他在省委十一屆十次全會上明確指出,要進一步加強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建設,認真落實中央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各項舉措,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轉的司法體制,從制度上保證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規范審判行為和檢察執法行為,增強司法的權威性和社會公信力。他還對司法機關如何保障社會公平正義作出了許多具體的指示,強調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確立依法辦案、無罪推定的司法原則,做到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對于刑事案件,他強調,“違法犯罪必須查處,堅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絕不姑息遷就任何人、任何事”,案件審理時則務必慎之又慎,“惴惴小心,如臨于谷”,要堅持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嚴格執行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對于民商事案件,他指出,要強化用法律手段調節經濟社會關系的職能,依法保護合法權益,審慎處理各類糾紛,確保司法公正,無愧于頭頂上的“天平”。對于行政訴訟案件,他要求通過行政審判,有效化解行政糾紛,推進依法行政,促進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的不斷完善,維護和實現公民的合法權益。 “加強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建設”被列為法治浙江建設的八大任務之一,構筑起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制度屏障。《決定》就全面貫徹和落實中央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各項舉措作出部署。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先后制定出臺了貫徹落實省委“法治浙江”建設的實施意見,分別圍繞規范司法審判(執行)行為和檢察執法行為推進司法改革制定了行動方案,開展了一系列在全國范圍內具有示范意義的創新性實踐。浙江省高院在當年度提出并啟動實施了“三項承諾”:堅持公平、正義與效率,認真辦好每個案件,努力做到不使有訴求的群眾因經濟困難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據的當事人因沒有關系打不贏官司,不使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執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護。“三項承諾”的提出和實施,極大地增強了浙江法院系統的司法權威性和社會公信力,大大提升了全省公平正義的“司法環境指數”。 6.以法治思維方法推進社會治理,把法律制裁的強制力量和道德教育的感化力量結合起來。社會善治離不開法律與道德的同頻共振。習近平同志對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有著科學辯證的認識。2006年4月,他在省委十一屆十次全會上指出:“法律與道德,歷來是建立公序良俗、和諧穩定社會的兩個保障。法治和德治,如車之雙輪、鳥之兩翼,一個靠國家機器的強制和威嚴,一個靠人們的內心信念和社會輿論,各自起著不可替代而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其目的都是要達到調節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保障社會的健康和正常運行。”在法治建設的路徑上,習近平同志倡導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他明確提出:“社會主義道德是社會主義法治具有合理性、正當性和合法性的內在依據,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精神、原則、法理等大多建立在社會主義道德的基礎上,其諸多制度和規范本身又是社會主義道德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他強調,“建設‘法治浙江’,必須把握法治與德治的互補性、兼容性和一致性,堅持一手抓法治建設,一手抓道德建設,把法律制裁的強制力量和道德教育的感化力量緊密地結合起來,把硬性的律令和柔性的規范有機地融合在一起,把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結合起來”。他還就農村法治德治問題特別指出,“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新形勢下,要實現農村的和諧穩定和長治久安,就必須繼續加強思想道德建設”,“堅持德治與法治并舉,建立一種符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法治秩序’”。 在習近平同志親自部署下,《決定》把“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設定為基本原則,明確要“充分發揮以德治國的重要作用,在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同時,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同時,對“切實加強思想道德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強調要“努力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與社會主義法律規范相協調、與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相承接的社會主義思想道德規范”。 02 習近平在浙江工作期間運用法治思維方法的主要特征 習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間對法治思維方法的探索和實踐,是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在省域層面的創新運用,是堅持從實際出發探索法治規律、尊重法治規律、把握法治規律、嚴格按照法治規律辦事的過程,具有深邃思想內涵、嚴謹理論品格、鮮明時代特征和務實實踐導向,為黨的十八大以來持續深化法治浙江建設提供了重要遵循,與習近平法治思想在要求上內在一致。 1.堅持從政治和戰略上思考,突出“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要求,彰顯了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信。法治是重要的上層建筑,是有原則、有方向的。習近平的法治思維方法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立場、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則,堅定地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牢牢把握“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要求,在省域層面進行創造性法治探索和創新性法治實踐,體現法治建設的高度政治堅定性。在浙江工作期間,習近平同志反復強調,在推進“法治浙江”建設中,要認真貫徹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個方面的內容,更好地體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他強調,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把黨依法執政的過程作為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和實行依法治國的過程,作為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過程,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過程。他特別指出,要防止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打著依法治國的幌子否定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打著司法改革的旗號否定社會主義制度。他反復強調,實現人民當家作主,不僅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也是共產黨執政的本質要求。這些重要思想和重要觀點,深刻闡明了法治建設舉什么旗幟、走什么路、向著什么方向前進等根本問題,為法治浙江建設立標定向、立柱架梁,并在新時代法治中國建設中得到充分體現和不斷發展。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并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將其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進行深入系統闡述,指出:“我們強調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最根本的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的領導,就是要支持人民當家作主,實施好依法治國這個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 2.堅持從改革發展穩定全局謀劃,把握“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的基本定位,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和引領作用。法治是社會治理的基石。習近平的法治思維方法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觀察、分析和解決法治問題,把法治建設放在改革發展穩定全局中加以認識和把握,注重發揮法治的支撐和保障作用,法治成為推動改革的“控制閥”、發展的“助推器”和穩定的“壓艙石”。在浙江工作期間,習近平同志就強調要認識到立法、執法、司法之中有政治,必須從講政治的角度來想大局、謀大局、服務大局。他指出,要正確處理服務大局與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的關系,正確處理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的關系,正確處理執法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之間的關系,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防止不顧大局孤立執法、機械執法。他既注重在法治軌道上謀劃和推進浙江改革發展各項工作,同時又注重利用法治手段和法治力量克難攻堅、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要從歷史唯物主義的角度加深對法治的理解,從‘四位一體’的角度認識建設‘法治浙江’的重大意義”,“只有把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納入法治的調整范圍,經濟、政治、文化和諧發展與社會全面進步才有切實的保障,整個社會才能成為一個和諧的社會。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六大特征’都具有法治的屬性”等一系列重要論述,深刻反映了習近平同志始終從高站位、寬視野中去謀劃法治建設的鮮明特征。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反復指出,要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他強調:“我們必須堅持把依法治國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斷把法治中國建設推向前進。”堅持治國理政的這“兩個基本”,標志著我們黨對法治文明發展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和共產黨執政規律的認識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3.堅持從規則先行著眼,強化“立法是法治的基礎”的重要職能,為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習近平的法治思維方法充分體現出程序意識和規則意識的鮮明特征,始終貫穿著法治是規則之治、規則先行是核心要義的法治原則,立足于發揮法治管根本、管全局、管長遠的作用,真正使法治落地生根,樹立法律權威,成為人們的行為自覺,成為社會的價值風尚,從而不斷增創社會發展新優勢。在浙江工作期間,習近平同志強調要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立足浙江實際,切實加強地方立法工作。《決定》把“加強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建設”作為八大任務之一,并就“健全法規規章”、“完善立法機制”和“提高立法質量”三個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習近平同志指出,“地方性法規規章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根據憲法和立法法,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走在前列的要求,加快地方立法步伐,不斷完善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配套、具有浙江特色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體系”。他還系統闡述了地方立法的四條指導思想:一是立法要為發展服務。“為發展創造一個必備的法制環境,這是地方立法工作的主攻方向。要堅持立法決策與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相結合,圍繞發展、服從發展、服務發展、促進發展”。二是立法要有地方特色。“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必須緊密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充分發揮其補充、先行、創制的作用,體現地方特色,提高針對性、可操作性,防止照抄照轉,搞‘大而全’、‘小而全’”。三是立法要維護人民根本利益。“要按照權利和義務、權力和責任相一致的原則,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科學合理地規定國家機關的權力和責任,堅決摒棄立法就是管理老百姓的錯誤觀念,堅決克服和防止部門利益法制化的傾向”。四是立法要體現時代性。“要體現與時俱進的精神,處理好穩定性與變動性、前瞻性與階段性的關系”。國家要善治,須先有良法。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親自謀劃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黨內法規體系建設實踐。他強調,“要堅持問題導向,提高立法的針對性、及時性、系統性、可操作性,發揮立法引領和推動作用。要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體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擁護”,這充分體現了習近平法治思想的規則先行特征。正是這樣,在黨的十八大以來短短幾年時間里,我國實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不斷發展完善。 4.堅持從權利本位出發,堅守“把實現、維護和發展廣大人民群眾最根本的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的價值旨歸,彰顯了公平正義這一社會主義法治價值追求。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民權益、增進民生福祉。人民性是習近平的法治思維方法的顯著特征。在浙江工作期間,習近平同志始終站在人民立場上謀劃法治建設,牢牢把握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堅持“人民主體”、“人民中心”、“人民至上”,注重發揮法治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保障群眾合法權益,彰顯出高度的為民情懷。他反復強調:“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地方立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我們所制定的法規,只有真正反映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體現了人民群眾的基本要求,才能為廣大人民群眾所擁護、所接受、所依賴。”2004年,“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被正式寫入我國憲法。在《決定》中,可以清晰地看到,保障人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一條主線和最大亮點之一。習近平同志指出:“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在立法、執法、司法的各個環節上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他還說過:“比如說,效率與公平的問題,就是要先讓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富起來,為此不斷出臺完善政策和制度,把保護私有財產寫進了憲法,允許生產要素包括資本參與分配。”此外,習近平同志還就殘疾人、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等特殊群體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問題,作出了諸多闡述和強調。他指出,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確保讓每一位群眾遇到矛盾之時先去調解,調解不成也愿意打‘官司’、懂得打‘官司’、打得起‘官司’,信得了打‘官司’的最終結果”。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在推動法治中國建設中一系列關于權利保障的重要論述,很多都可以追溯到他在浙江工作期間的理論探索和實踐創新。比如,2012年12月,他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明確強調:“我們要依法保障全體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證公民的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努力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5.堅持從依法用權入手,樹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和依法辦事”的法治理念,運用法治方式處理各種事務。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習近平的法治思維方法十分注重法治的實踐運用,用法治規范權力運行,確保法律從“紙面上的法”真正落實為“行動中的法”,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有機統一,在全社會確立法治的共同信仰。在浙江工作期間,習近平同志多次強調要把各項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在法治化軌道上開展各項工作。他指出,依法治國是關于國家的治國方略,依法執政是關于執政黨的執政方略,依法執政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在黨執政問題上的具體體現,要把依法執政作為黨執政的一個基本方式,“我們黨依法執政,就是要把黨的執政活動納入法治軌道,依法掌權、依法用權并依法接受監督,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的開展”。他還指出,依法規范行政權力、全面建設法治政府,是建設“法治浙江”的關鍵所在。要切實糾正一些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不力、執法不嚴、執法違法、執法擾民和執法“尋租”的現象。“要牢固樹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和依法辦事的法治理念,把維權工作納入法治化的軌道,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他還多次強調,黨員和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成為遵守憲法和法律的模范,“各級黨委特別是領導干部都要適應新形勢,從根本上轉變不適應依法治國、依法治省要求的思維方式、領導方法和工作習慣,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辦事”。他在一次調研時指出,“基層干部要堅決依法辦事,以法治的形象,引導群眾樹立遵章守法、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進而在全社會形成遵法、守法、護法的良好氛圍”。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謀劃各項工作與處理各項事務,并不斷拓展其思想內涵。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成為習近平總書記講話中的高頻詞。比如,他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中強調,“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在2015年初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明確要求領導干部把對法治的尊崇、對法律的敬畏轉化成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 6.堅持從權力制約中發力,落實“治國者必先受治于法”的法治要求,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法治的正確實施,需要有效的依法監督。習近平的法治思維方法蘊含著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確保國家機關和公務人員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的豐富內涵,體現了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到依法監督的閉環過程。這反映了習近平同志對權力本質屬性和法治建設規律的深刻把握。正是這樣,法治浙江建設在實踐中不斷向前發展,得到人民群眾的認可和支持。在浙江工作期間,習近平同志對加強權力的監督制約有清醒的認知,他反復強調,“建立健全有效的權力監督制約機制”。他指出,“要樹立權力就是服務的意識,經常想一想自己手中的權力是從哪里來的、應該為誰所用這個重要問題,自覺做到用權為公而不為私”,“要遵守權力使用的紀律規定,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討論問題講民主,進行決策講程序,執行決議講紀律”。他還引用鄧小平同志的話告誡說:“我們拿到這個權以后,就要謹慎。不要以為有了權就好辦事,有了權就可以為所欲為,那樣就非弄壞事情不可。”習近平同志反復強調,要“通過制約權力和懲治濫用權力行為來保證權力的正確運行”,“我們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領導干部作為人民的公仆,必須自覺接受監督”。他指出,“各級黨委、政府和司法機關以及公職人員都必須牢記‘執政為民’、‘執法為民’、‘司法為民’的宗旨,自覺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要針對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權力運行的特點和規律,認真研究加強對權力的監督方式、手段和途徑,從制度上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不受節制的墮落。高度重視對權力的依法監督,成為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全面從嚴治黨的顯著特點。他反復強調,“如果法治的堤壩被沖破了,權力的濫用就會像洪水一樣成災”,“要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習近平的法治思維方法,是引領法治實踐的“導航儀”。十多年來,歷屆浙江省委、省政府始終運用這一科學思維方法指導新的實踐,堅定不移沿著習近平同志開創的法治浙江建設道路砥礪前行,一張藍圖繪到底、一任接著一任干,取得了豐富的理論、制度和實踐成果。通過重點加強民生保障和經濟發展的地方立法工作,地方性法律規范體系建設走在全國前列。推進法治政府、信用政府建設,在依法行政、實現公正文明執法方面取得顯著成效。不斷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為全國司法領域改革貢獻了許多創新經驗。堅持法治化社會治理導向,成為全國最具安全感的省份之一。 03 以習近平的法治思維方法為指引,努力將浙江建設成為法治中國示范區 習近平的法治思維方法,作為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內核,不僅是指導深化“法治浙江”建設的重要遵循,也是指導全黨全國人民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指南。當前,國際形勢復雜多變,我國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我們黨面臨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風險挑戰之多前所未有,法治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習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間,曾專門撰寫《法治:新形勢的新要求》一文,強調,面對“新形勢、新要求”,“必須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積極建設‘法治浙江’,逐步把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納入法治軌道”。新時代,我們要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把握習近平的法治思維方法的內涵和要義,對照習近平總書記賦予浙江的“努力成為新時代全面展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重要窗口”的新目標新定位,錨定建設法治中國示范區的目標,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應對風險的能力,著力實現各項事務治理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使浙江真正成為展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重要窗口。 1.加強法治引領,在法治軌道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全面深化改革,是新時代治國理政的基本要求。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就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就需要我們堅持在法治的軌道上而不是軌道外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正確處理短期與長期、程序與效率、快與慢的關系,更好地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一系列重要論述,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進一步破除影響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釋放改革新紅利,激發改革新活力。要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以深化法治浙江建設的具體實踐,生動展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越走越寬廣、人民當家作主的制度體系越來越健全的蓬勃生機。要堅持用法治思維引領改革進程,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識,高水平推進科學立法,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地方立法,通過及時制定出臺一系列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立改廢”多種方式并用,努力提高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銜接的速度、準度和精度,把成熟的改革經驗及時總結提升并用法治的形式固化下來,確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據。 2.樹立法治理念,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為發展提供規則和規范,既能平衡經濟發展與其他建設之間的關系,又能使發展按規范、依程序有序展開。當前,浙江發展正處于大有可為的戰略機遇期,尤其需要牢固樹立“法治是核心競爭力”、“法治是最好營商環境”的理念,努力把法治建設的先行優勢轉化為領跑優勢,使法治真正成為浙江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堅持把服務大局作為法治浙江建設的重要使命,更多地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調節經濟、規范行為、協調利益。把法治政府建設作為重點任務,嚴格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制定和執行,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通過制定實施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把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導向凝聚為全省人民遵循的共同意志。通過各種法律手段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改革要素市場化配置方式,推進防范企業金融風險,推動經濟發展轉型升級。通過地方立法、規范性文件、黨內法規等各種規范,從制度上、法律上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通過從制度上確立生態紅線、完善經濟社會發展考核評價體制、建立生態建設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資源生態環境管理制度,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通過法治約束促進政府行為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在法治框架內調整各類市場主體的利益關系,依法平等保護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健全產權執法司法保護制度,克服部門和地方保護主義,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正義。 3.突出法治功能,有效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穩定是改革發展的前提和基礎,法治是維護穩定的根本途徑。當今世界正處于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蔓延,外部的諸多風險挑戰、國內的改革發展穩定難題與浙江轉型發展的矛盾問題相互交織,宏觀形勢更加錯綜復雜,各類社會矛盾不斷涌現。這更需要我們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制度保障作用,通過法治力量和法律手段,協調和處理各種社會矛盾和利益關系,努力保持社會和諧穩定。要通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提高社會治理與風險防控能力,推動社會治理實現從理念、制度到作風的全方位深層次變革。堅持“大平安”理念,堅持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不斷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著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有效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使地方立法最大限度地承載協調平衡各階層各種利益的功能。大力推進縣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規范化建設,有效整合信訪、執法、司法、仲裁、社會力量等資源,努力實現矛盾糾紛一站式接受、一攬子調處、全鏈條解決。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健全完善群體性事件處置機制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著力解決各類民生熱點、難點問題,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防止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發生,防止局部性問題轉化為全局性問題、非對抗性矛盾轉化為對抗性矛盾。 4.強化法治宣傳,增強全社會法治意識。沒有法治意識,就沒有法治國家。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是增強全社會法治意識的基礎工程。習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間強調,要增強普法教育,“突出培養公民的法治精神,在全社會樹立法治信仰、形成法治風尚,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識、法治觀念熔鑄到人們的頭腦之中,體現于人們的日常行為之中”。要積極推進法治宣傳教育,構建“大普法”工作格局。突出重點,著力加強對領導干部、公務員、青少年、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農民的法治宣傳教育,創新宣傳教育手段,提高宣傳教育實效。切實發揮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的作用,努力使各級領導干部牢固樹立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的意識,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能力水平,引導全社會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探索建立法治宣傳教育效果評估標準體系和跟蹤反饋機制,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落實各部門、各行業及社會各單位的普法責任,定期向社會公布執法責任清單和年度普法項目任務書,并把普法責任制落實情況納入黨委、政府綜合目標考核、綜治考核、文明創建考核和新農村建設考核體系。 5.彰顯法治導向,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法治建設的靈魂,為法治建設指明了“前進的方向”;法治是踐行核心價值觀的保障。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是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重要手段之一。要尊重法治建設規律、準確把握實踐要求,在更深層次推動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全過程、各領域、各方面,更好發揮法治對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獨特作用。要進一步完善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規政策體系,構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協調機制,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作為基本理念、基本原則貫徹到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建設的各個環節。要結合浙江實際,針對當前意識形態和道德領域的突出問題,在英雄烈士保護、優秀歷史文化傳承、社會救助、志愿服務、移風易俗、見義勇為、助人為樂、最美風尚、文明旅游、文明出行等方面加強立法修法,把一些基本的道德、品行上升為具有剛性約束力和普遍指導意義的法規制度。要注重多管齊下、統籌推進,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規范性文件審查和司法、執法,強化公共政策的“良法”品質,以司法公正引領社會公正,以執法規范化促進社會文明和諧,努力形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互補共契的動態社會治理結構。 (課題負責人:俞世裕 陳柳裕 沈世成 朱少平)